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涵盖洗涤剂、化妆品、口腔清洁用品、香料香精、肥皂及合成洗涤剂等细分领域,其生产过程中涉及表面活性剂合成、油脂处理、粉体混合、灌装包装等工序,产生的废水(含高浓度有机物、表面活性剂、磷/氮营养物质)、废气(含粉尘、VOCs、异味气体)以及少量危险废物,具有污染因子复杂、治理难度较大的特点。
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2-2020),标志着该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进入规范化、精细化阶段。本文围绕“申请—审核—执行—监管”四个环节,系统梳理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管理的核心要求与实操要点。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类。重点管理适用于年排放化学需氧量(COD)达到一定规模、涉及危险化学品或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简化管理适用于规模较小、污染因子相对简单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于污染物产生量极小的微型企业。新建企业应在投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现有企业应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完成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应重点把握以下技术要点:
排污许可证审核实行“企业申报—部门初审—技术评估—审批决定”的流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组织技术评估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审核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实践中,申请材料常见问题包括:产排污环节遗漏(尤其是清洗、储运等辅助工序)、原辅材料中表面活性剂种类填报不全、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缺失、自行监测因子覆盖不全等,审核中应予重点纠正。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许可浓度、超许可排放量排放,不得擅自改变排放口位置或增设排放口。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原辅材料使用量、燃料消耗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自行监测数据、固废产生和处置情况等。台账应保存至少5年,危险废物相关记录应长期保存。
排污单位应按许可证规定的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应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单位应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重点管理单位)。执行报告应如实反映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达标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内容,作为许可排放量核算和环境统计的重要依据。
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的监管实行“依证监管、清单式执法”模式,将排污许可证作为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监管部门依据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口、污染因子、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等信息编制执法检查清单。
针对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执法检查要点包括:
无证排污、超许可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对违法失信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应加强证后帮扶指导,帮助企业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实现排污许可管理的闭环运行。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管理是一项贯穿企业全生命周期和污染治理全过程的系统性制度。从申请阶段的精准填报,到审核阶段的严格把关,再到执行阶段的按证运行和监管阶段的依证执法,四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排污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排污许可证为行为准则,持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监管部门应不断完善证后监管机制,推动排污许可制度真正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为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的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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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11:13:29